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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就餐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5/30 9:40:39
  一、各部需招待外来人员就餐时,原则上应到学校餐厅就餐,对于特殊接待需校外就餐的须经财务校长同意。

  二、在学校食堂就餐时:

  1、接待部门应提前2天到办公室填写《来客就餐审批表》,经部门主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批准后,由招待部门交纳押金(10张卡以下交10元押金,以上交20元押金),领饭卡。

  2、就餐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5元。

  3、就餐结束后,招待部门须在第二天之内将空卡和审批表报总务,凭总务的签字到办公室退押金。如卡有损失,或损坏按每张卡10元扣除,不足部分从部门当月的结构工资中扣除。如因延迟返还空卡而造成就餐明细单打印不出无法下帐,由就餐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4、每次用餐结束总务将就餐明细单报办公室审核。每月办公室与会计核对用餐情况,并将本月用餐及各部用餐情况汇总后报主管领导。

  三、校外就餐:

  1、原则上酒水自带,需要时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将所用酒水品种给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购买。

  2、就餐标准:对石家庄市各级机关、部门到校, 每人20元、外地来人和省级以上每人30元,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3、就餐前,到管理中心领取招待审批表,具实填写报财务校长审批。报销时必须附领导审批和审核的招待费使用审批卡,实行接待一次,结算一次,审核一次,报销一次的制度,不准多次接待。报销时由经办人,主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 ,报管理中心,经办公室主任、主管财务校长签字报销。

  四、就餐陪同人员:

  用餐时客人少时1-2人,客人较多和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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