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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7/6/5 14: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我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阶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我校的行政领导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校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管理机构,其职权是:
一、审查同意或否决学校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教职工培训计划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学校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对报告中教职工代表有疑义的问题可以质询。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全体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学科组及各处室为单位产生,经由本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赞成方可当选。
教职工代表实行责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活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教职工代表要对本选区教职工负责,定期向本选区教职工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一、 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 经常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 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故,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 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教职工信任的。
由上述原因,经选区提出,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改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两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经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前7至10天,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系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一、涉及学校局部或少数教职工利益的事项。
二、对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
教代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运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和意识。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准备工作。
三、发动教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五、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提案的处理。
六、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联席会议。
七、组织专门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八、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九、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十、受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的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一、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和职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如有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权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章规定,应该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审定、通过、决定、选举而不提交的事项,应宣布无效。拒不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由于不执行教工代表大会决议,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教工代表和工会干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工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的,由学校行政或上级工会责令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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