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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07/6/5 14: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为切实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教育执法和管理的规范,现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我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
2、教师申诉的校内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有关职能机构。
3、教师申诉的校外被申诉人主要是侵犯其权益的教育机构或部门。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教育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建立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及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法制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法制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集申诉对象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规定。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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