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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7/6/5 13:47:24
  一、退休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干部、工人男年满60周岁,干部女年满55周岁,工人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
  2、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退休程序
  1、退休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由学校管理中心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到管理中心填写"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交一张小2寸彩照和5元钱(退休证工本费)。学校管理中心报裕华区教育局审批,并将审批表复印件报会计中心和医务室。管理中心办理好退休手续后,将退休通知书下达到退休教职工所在部门。
  2、 部门接到通知后,牵头召开以本处室为单位的欢送会,由工会和学校办公室联合向退休教职工赠送纪念品和荣誉退休证(纪念品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
  三、退休教师待遇
  1、退休教职工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领取退休金,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退休政策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退休教职工的工资、医疗及福利工作。
  2、退休教职工医疗报销:每月25日之前将需报销的票据整理好,写清明细单,交学校医务室,由医务室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审核无误后,到医保中心办理。医保中心将报销款打到学校账上后,学校会计中心负责发放给退休教职工。
  3、退休教师的公用经费:按郊老干字【1998】3号、郊财字【1998】25号文规定,凡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开展文体活动、外出健康疗养、年度体检、走访慰问等项费用的开支。
  4、裕老干字【2004】6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不准以现金形式发给离退休干部个人使用,当年未使用完,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5、退休教职工在教师节、中秋节、春节时享有在职人员同等的福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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