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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差旅费开支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6/5 13:55:53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在国内出差而发生的差旅开支。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
  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市内交通工具。
  (二)、交通费用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按正点时间计算),可购同席卧铺票(夜间乘车以火车车次、时间印章为证)
  2、正副校长出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同席的火车、轮船、飞机。
  3、因工作需要,在国内接送外国文教专家,事先经校长批准,随行人员一人可与外国文教专家乘坐同席的火车、轮船、飞机。
  4、所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事先需经校长批准并报管理中心备案方可乘坐飞机,事后办理的飞机票一律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到外地考察,经批准,票据可具实报销。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到石家庄市所居县(市)(含石家庄)、出差,出差期间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及往返车票。招生宣传等按招生宣传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班只凭据报销车站于会议地点的往返交通费(不含打车费)。出差期间的行李寄存费、候车室费用不予报销。
  6、夜间(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给,不足3小时的不发。除此以外,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一律不得再报支夜餐费。
  四、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一律自理。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如遇特殊情况超标的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4、下列人员的住宿费可按实报销。
  ①、经校长同意,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②、经校长同意,陪同外宾从事外事活动的工作人员(只限一人)。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含餐费的,餐费补助按如下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外省一般地区15元,特别指定地区20元(按在该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特别指定地区指深圳、上海市、广州、厦门市,下同)。出差到达两个以上地区的,分别按到达地区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2、由于工资中已含省内出差补贴,省内及本市所属县(市)出差人员不在计发补贴。
  3、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 20元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坐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
  4、经学校同意的我校教职工受聘到外单位参加职称评定、讲学、审稿、论文答辩及各类评委指导老师等工作,学校不予报销差旅费。派出参加省、市教育局阅卷、体育加试等工作的人员,学校只报销往返车船费。
  5、汽车司机出差的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天数计发补助费,不再有出市补贴费。省内及本市所属县(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内不计发伙食补助。司机不驾车公出,按工作人员旅费标准执行。司机带车出差遇周六日按加班计算,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六、(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须持经学校批准下发的参会通知单,方能预支和报销差旅费。凡享受会议补助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召开会议单位出具证明未提供会议住宿、会议伙食补助费的,可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差旅费;超过标准的住宿费自理,会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人才交流会、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支报;如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不能报支的,由参加会议人员回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住宿费必须由招待所、旅馆、饭店出具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招待方提供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七、事先经校长批准出差期间就近回家或办私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绕道和在家期间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八、工作满一年外省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允许每年报销本人的往返路费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九、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享受伙食补贴。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学校要严肃处理,全部费用自理。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义务劳动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租用(购置)雨具、自行车等用品、小件寄存费、罚款、茶座票、月台票、提前进站票据等,一律不予报销。
  十、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其差旅费开支标准如下:
  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到外省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各类干校(含干部培训基地)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培训的,一个月内的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寒暑假期间不发。三个月内的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在规定范围内按实报销往返车船票,学习期间一律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在本地参加培训,不发伙食补助。工作人员参加电大、函大、等进修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也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参加各种函授学习,到外地函授、考察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经批准可在规定范围内按实报销。
  十一、 教职工参加学生军训,视情况确定补助;教练员、运动员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运动项目比赛,比赛期间伙食补助费教师每人每天20元,学生每人每天15元;校级以下的比赛集训不予补助,遇节假日教师按加班计算,不再计发伙食补助,其他待遇同出差。
  十二、教职工参加公派的评优课、素质赛、出国考试、个人比赛等只报销车票和食宿费,无其他任何出差补贴,按公差但无加班。参评费由个人负担。
  十三、外出开会的资料费必须有正式票据,100元以下的由带队领导决定,100元以上的经学校批准。
  十四、出差期间如遇节假日不再加报加班。
  十五、出差途中因病、遇意外灾害或因实际工作需要延时或改变往返路程的需及时向学校电话请示,经批准方可执行。除此以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改变往返路程。
  十六、 出差人员回石家庄市后,要在一周之内凭参会通知单(联二)和所有参会人的参会心得办理报销差旅费手续,结清借款。
  十七、报账时要根据出差地点、时间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附票据要真实、合法。票据丢失不补。本部处室主任、主管校长对出差人员所报差旅费的内容,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持票到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其审核后,经办公室主任、财务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十八、此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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