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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6/5 13:58:44
  根据外国语学校的教学实际需要,为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外语水平,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派政治素质高、教学成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为加强教师出国进修学习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外办要积极开辟渠道,为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短期学习为3个月以内,长期学习为3个月以上)创造条件。
  2、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须经所在部门到外办领取推荐审批表,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3、经研究确定的出国进修教师,由外办下发正式的通知,部门接到外办通知后,部门领导要与出国教师本人谈话,讲明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及学校要求,并安排好其出国后的工作。
  4、出国教师在部门领导谈话的第二天到外办签定出国协议书,协议签定后由外办在一周内将协议复印件送管理中心备案,并协助,指导出国教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如出访任务为带队教师,还需协助外办组织学生的出团材料及召开家长会工作。
  5、手续办理完毕,在出国前对出国教师进行外事纪律培训。
  6、教师出国期间,要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争取圆满完成学习任务,按期回国,在国外的工作、学习情况要及时与外办沟通,向学校汇报。长期学习每3个月向学校外办发回一份学习报告。学习回国后的当天必须告知外办,回校后首先到外办汇报出国情况并按规定两周内上交出国学习总结报告;。
  7、公派教师出国进修期间,工资照发。短期学习教师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按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包干标准执行;长期学习教师的境外费用开支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外方提供资助费、津贴费或生活费者,学校不负担伙食、住宿、公杂费等费用。
  8、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的费用(含手续费、往返机票、学习费)先由个人支付,回国后学校报销90%,外方提供往返机票的,回国后手续费、学习费全部报销。
  9、教师出国进修后短期出国的5年内不得提出调动、长期出国的8年不得提出调动,坚持调走的将出国进修费用全部退还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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