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外国语学校关于新增或修订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的办学方略,实现由发展促管理到由管理促发展的转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以“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为目的,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第二条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之前,须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或修订工作,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符合实际。
第四条 每年12月30日前将新增或修订的规章制度,经主管主任、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将文字版和电子版同时报学校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五条 对于新增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后,提交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于修订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法制办公室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后,提交学校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经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全体师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八条 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审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九条 规章制度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 所有规章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并报学校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人员调离学校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章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章制度时,须报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凡是根据上级颁发的规定又结合本校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遇到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在执行中不适应的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年底按程序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不得执行和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学校全体教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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