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加强管理。
第四条 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幼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
(一)宣传部门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列入宣传教育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安全。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宣传教育,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及春、秋季开学初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寒假前,印发《告家长书》,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三)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水系的管理。各类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建筑工程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单位及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采砂、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六)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公园、内河的管理,在公园、内河有关地方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七)旅游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门要组织指导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积极帮助救援,并协调处置有关突发事故。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九)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县(市、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游泳场馆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企业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十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
(十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
(十四)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
(十五)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序列,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坚持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各学校要按照要求,对涉及学校的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按照《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学生伤亡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学生,溺水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四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上报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六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接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第十八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