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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委员会制度的法理依据

发布时间:2011/12/14 17:55:07

 

家长委员会制度的法理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严平

 

“家长委员会”一词,早见于原国家教委1988820颁布实施的《中学德育大纲》。其中指出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工作的具体方法。即除了思想政治课、班主任等校内工作之外,强调课外、校外教育尤其是学校“与家庭、社会密切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指出“家庭教育”是“贯彻德育要求的重要渠道”,“学校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这份文件,明确了家长委员会建设在提高青少年德育素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原国家教委又先后颁布了《小学德育纲要》(1993326颁布)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316颁布)等通知,均明确指出了“家长委员会”在德育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上述通知中提出建设“家长委员会”,都是以达到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协调一致为目的。换句话说,“家长委员会”的定位,在于如何发挥其联系家庭、学校的功能,以辅助更加有效地实施德育大纲。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青少年的道德建设,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613发布)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322发布),依然强调“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但文中却不见“家长委员会”一语。这个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家长委员会”的设置与管理,仍然未有明确的模式。

 

2010年7月29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明确提出建设“家长委员会”(第十三章)。这是1988年以来国家对其在青少年道德素质教育,尤其是在加强学校与家庭沟通中所占重要地位的再次肯定。尤为重要的是,在《纲要》规划的教育改革新时代,“家长委员会”更被赋予了崭新的含义。即从“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高度,重新认识“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尤其是家长“教育参与权”的需要,不仅因为其“自然权利属性”,更重要的是随着现代教育社会的发展进步,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已经得到全世界教育领域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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